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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会

中华民国国立中兴大学农艺学系系友会组织章程
 
本草案经中华民国1001029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国立中兴大学农艺学系系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旨在联系系友感情,加强系友团结,砥砺系友学术研究,促进系友事业合作,协助母系发展,并宏扬母校「诚朴精勤」之精神。
 
第三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与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本会从事下列各项活动:
蒐集会员资料。
举办会员联谊活动。
举办有关学术、文化活动。
发行系友会会刊。
筹设奖学基金会,办法另订之。
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之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具有:
1.民国八年至三十四年农林专门学校或台中农业专门学校农学科毕
  •  
  • 台湾省立农学院农学系或农艺学系毕业者。
  • 中兴大学农艺学系毕业者。
  • 中兴大学粮食作物研究所或农艺学研究所毕业者。
  • 曾就读省立农学院或中兴大学农艺学系者。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三、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四、荣誉会员: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之个人或团体,得为荣誉会员。
五、特别会员:现任或曾任教(职)本系所者,得为特别会员。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得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无前项各权利。
 
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
        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
        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条:会员或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
          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
          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3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定,
          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本会置理事15人、监事5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5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或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5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常务监事。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副秘书长一人,襄助秘书长处理会务,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本会得设各种工作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会员或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讬出席;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5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1,000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2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500元,及永久会员新台币3,000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及收支预算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本会10010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1001222日台内社字第1000245574号函准予备查。